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6412号
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琪,陕西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徐领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原告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屈 红 莉
人民陪审员 同风亚
人民陪审员 韩渭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利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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