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1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优***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59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9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597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