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群三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2885号之一 原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终南村中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999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群三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群三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3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