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1民初53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兴化市合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化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化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