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6750号
原告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吟安,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人仲案字[2019]483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已于2019年7月22日提起诉讼,形成了本院(2019)陕0113民初14503号案件。由此可见,本院受理**起诉的日期先于本案受理原告西安知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日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14503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14503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扈艳红校对:许丹彤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