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4民初7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祝为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玲,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内蒙古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内0784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对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额尔古纳市××道、4号楼(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解除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额尔古纳市××道、4号楼(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道,蒙(2018)额尔古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国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