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鸿雁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祝为领,董事长。
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第二派出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白金,经理。
被执行人:白庆海,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第二派出所南侧。
被执行人:白金,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第二派出所南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庆海、白金、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8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20733.61元,执行费11607元。我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10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白庆海、白金、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8日,29日经额尔古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白庆海、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地区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产权人:额尔占纳市白帅傅食品有限公司1、房屋坐落在额尔古纳市××镇××居54-14-14,面积:120m,用途:非住宅,此房产于2016年9月29日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进行抵押,抵押金额:40万。此房产于2018年9月27日查封。此房产于2020年11月11日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2、房屋坐落在额尔古纳市拉镇十居140-19-21-101额尔古纳××庄园,面积:6796m,用途:商业,税务局查封。产权人:米辉(身份证号:1521251*********)1、房屋坐落在额尔古纳市××镇××居54-14-92,面积:60㎡,用途:住宅,此房产于2010年8月3日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诚信用社进行抵押,抵押金额:18万。此房产于2016年9月29日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诚信用社进行抵押,抵押金额:9万。此房产于2020年11月11日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2、房屋坐落在额尔古纳市××镇××居54-14-14,面积:120m,用途:非住宅,此房产于2016年9月29日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进行抵押,抵押金额:40万。此房产于2018年9月27日查封。此房产于2020年11月11日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产权人:白庆海(身份证号:1521041*********)房屋坐落在额尔古纳市××镇××居54-14-14,面积:120m,用途:非住宅,此房产于2016年9月29日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进行抵押,抵押金额:40万。此房产于2018年9月27日查封。此房产于2020年11月11日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对被白庆海、白金、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启动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白庆海、白金、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9日经走访到白庆海、白金、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社区查明,此人财产状况不明,无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宝 泉
审判员 黄 富 玉
审判员 额尔德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