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白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784民初916号
原告: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祝为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玲,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白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米辉,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金、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玲、王殿毅,被告***、白金、米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120000元、利息1252658.64元,本息合计2372658.64元,并给付利息至给付时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120000元;二、要求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为789902.8元,本息合计1909902.8元;三、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因建设白师傅面包房厂房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120000元的混凝土,并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后因三被告未如期还款,于2019年8月5日重新补签协议,协议约定三被告偿还拖欠货款1120000元,按照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天1500元的违约金。现因约定违约金过高,故将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按月息二分计算。时至今日,被告只偿还了43534元的利息,其余本息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敬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诉讼请求。
***、白金、米辉承认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金、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混凝土款1120000元、利息789902.8元,本息合计1909902.8元;并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1.26元,减半收取计12890.63元,由被告***、白金、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乐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金 子
书 记 员 张乃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