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层1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女,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178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6月6日、6月13日、8月10日、9月1日、9月26日、1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已查封)、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3、2022年6月13日,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及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已查封)、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4、2022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5、2022年11月11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标的917800元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