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98号之二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068586Y。 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银都花园31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941B。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9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022年6月22日,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另一账户冻结余额足额为由申请解除对建设银行泰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300********)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