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98号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290685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银都花园31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56894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116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11698元。 二、如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711698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