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银都花园31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单纯的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仅依据合同名称和相关条款即认定双方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2、本案双方约定协议管辖,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就包头市东河区2017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施工内容包括施工标段区域内小区节能改造、污水管网、道路硬化、环境整治工程等。且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亦负责材料送检、编制竣工以及结算资料,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9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侯 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