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91民初2730号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层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85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女,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代付款90万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以90万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利率四倍支付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的工程发包给***,由***负责具体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拖欠案外人济***矿建钢结构工程款90万元,案外人济***矿建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为妥善解决纠纷,被告***经***授权,于2020年12月16日与原告、案外人济***矿建达成协议,由原告代***向案外人济***矿建支付工程款90万元,原告与***之间的债务另行约定。2020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被告***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自2021年3月开始被告***每月偿还原告5万元,2022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如连续两期违约,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被告***全部追偿,被告***、被告***对***所欠的垫付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按约定代付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后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基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施工合同是***签的,但是后期的结算由于***在第四监狱服刑,最后的结算我也不清楚。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准能公司矸石电厂一、二期炉外脱硫及二期脱硝工程项目施工中,由***所用项目章(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项目章)签订的所有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经济纠纷由***全部承担,与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2020年12月16日,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授权代表被告***在协议上签名)及案外人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丙方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尚未支付甲方的工程款数额为人民币90万元;鉴于乙方目前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甲乙丙三方同意,该90万元由丙方代乙方支付。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收到上述90万元款项后三日内,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案号:2019***字第1885号)。甲方收到上述90万元款项,甲乙双之间互不任何债权债务,甲方不再申请仲裁、不再上访;***保证***本次授权属实,有权代表***确认相关事实、签署本协议,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责任。2020年12月22日,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准能公司矸石电厂一、二期炉外脱硫及二期脱硝工程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欠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款项,经乙方与**矿建公司结算尚欠90万元未付,基于业务原因甲方同意先行为乙方垫付上述结算款9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矿建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转付垫付款;甲方垫付款项后,乙方承诺自2021年3月份开始每月最低向甲方还款50000元,2022年6月底之前全部还清;乙方于每月的10号前向甲方付款。不得逾期,否则按应付款项为基数按LPR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如连续两期逾期,甲方有权追索剩余全部欠款。***负连带责任;乙方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应当尽量争取提前向甲方结清欠款;本协议仅解决**矿建争议款项,不涉及双方其它业务;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020年12月21日、12月22日期间,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向案外人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收款人**通过转账汇款支付900000元,收款人**、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条。2021年1月20日,案外人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19)***字第1885号决定书,准许申请人山***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仲裁申请。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案涉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连续两期逾期),故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故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主张超出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项合计178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