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730号之二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B座15层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85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现在山东省第四监狱服刑。
被告:***,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女,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翔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