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1055号
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矿泉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
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艾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元,由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