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系死者**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系死者**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绥德县,系死者**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绥德县,系***之母。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骁腾,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矿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榆林市鑫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关于交工亦或停工以及工程现场看管义务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霍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