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3民初1385号
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尚熙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左莹莹,总经理。
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47元,由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