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路南万林建材经销处、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财保54号
申请人:唐山市路南万林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SB楼01单元9号(小山)。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0700662。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左莹莹。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6号8幢一层。
负责人:左莹莹。
申请人唐山市路南万林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八分公司在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7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号小型客车、冀H×××××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5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八分公司在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冀H×××××号小型客车,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冀H×××××号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一年。
债权冻结期间,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赠与、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路南万林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