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终1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楼兰底商住宅楼1幢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昌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孜比卜拉·亚库普,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现住新疆伽师县。
上诉人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孜比卜拉·亚库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9民初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艾山江·艾尔肯
审判员 尼亚孜艾力·吾布力
审判员 苗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阿孜古·热合曼
书记员 吾斯曼·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