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4497号
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楼兰底商住宅楼1幢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