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2848号
原告:山西凯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朔州朔城区民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区雁北区。
法定代表人:*海学,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凯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36元,减半收取14368元,由原告山西凯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邬慧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