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5执保6号
申请人: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57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610000元的股权依法进行冻结。申请人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61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龙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熊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熊秀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