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撑,男,1972年1月12日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江西辉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贸易广场西区中心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应龙辉。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应龙辉,男,1977年1月6日生,住址同上。
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605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54605元及逾期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徐章平
审判员 郭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浩敏
书记员 郑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