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98号
原告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路1号巨银科技工业厂区4号厂房501。
法定代表人周厚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福景大厦3号楼20-21层。
法定代表人周逢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318.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