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9278号
上诉人(原审南方原告):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路1号巨银科技工业厂区4号厂房501,组织机构代码:785255862。
法定代表人:周厚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河东花园12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57196270-5。
法定代表人:何结莲,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民,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二区(一期)福安员工宿舍B栋208房,组织机构代码:793869426。
法定代表人:何兆伦。
上诉人深圳南方阳光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阳光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龙坂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南方阳光公司的陈述和其提交的装修费转账凭证及收据看,装修涉及到顺城公司和广东省装饰总公司,因此,本案应追加广东省装饰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一审没有通知广东省装饰总公司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龙坂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5142元,由本院退回南方阳光公司。
审 判 长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
代理审判员 朱 宽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东阳(兼)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