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民辖终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明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15453N。
法定代表人*小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217141621Q。
上诉人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民初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镇雄县签订了《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4万元,原告支付了162000元。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2、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62000元。
被告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载明的交货地点在镇雄县赤水源镇郑家湾村民组,合同履行地为镇雄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该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的是《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原告方先行支付定作款,收到货款后交付货物,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合同的履行地只能是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约定,定作标的交付地点为镇雄县赤水源镇郑家湾村民组。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镇雄县。
综上,上诉人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