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7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15453N(1/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86344Q,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我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