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木康,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何一鸣,湖北**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宏伟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肉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9532.59元,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何一鸣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2日,进行终本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王巧美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