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民初465号之二
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计3300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