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民初14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天常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天常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天常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天常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原告常州天常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