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文文
法官助理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