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鲁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有关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文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