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4704号之二
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10531170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创重工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8752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创重工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保全费4526元,由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兴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