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创重工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4704号之二 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10531170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创重工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8752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创重工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保全费4526元,由原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兴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