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王银春诉某某、秦皇岛新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秦开民初字第240-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桑墟镇。
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新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林,总经理。
第三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秦皇岛新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回对秦皇岛新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减半收300取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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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扬
人民陪审员薛松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