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民重字第13号
原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2月生,湖**省浠水县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主动撤回对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