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湖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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