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5084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青宜居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