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5084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青宜居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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