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5084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青宜居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