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7727号
在审理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 003元,由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