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39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6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542 60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 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542 60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 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