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广润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387号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18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西口2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总经理。
被告:北京广润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总经理。
第三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职务不详。
原告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润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润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982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821.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润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镇江新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上述集中管辖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案依法追加出票人、承兑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宇潇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