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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666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秋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西口2栋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42 60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542 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养护日期结束为止(甲方下达结束养护工作通知日期)。2019年,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绿化用工劳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霸州孔雀城兰园项目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工作,劳务期限自2019年3月2日起至本年度养护工作结束止。2020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务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产生业务往来,于2018-2019年在霸州项目产生人工劳务费,金额共计534 065元,广润园林未付款。欠***人工劳务费534 065元。经公司研究决定另支付854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并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连同欠款534 065元一并支付542 605元。***不欠广润园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只得用自己多年积蓄支付了工人工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广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广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及2019年,广润公司与***先后签订《劳务协议书》《绿化用工劳务协议》,就双方的提供劳务内容、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1月22日,广润公司与***签订《财务结算协议》,载明:“甲方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产生业务往来,于2018-2019年在霸州项目产生人工劳务费,金额共计534 065元,广润园林未付款。欠***人工劳务费534 065元。经公司研究决定另支付854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并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连同欠款534 065元一并支付542 60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广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广润公司与***签订的《财务结算协议》明确载明了欠付劳务费金额及应付款时间,广润公司应按约支付欠付款项。关于***主张的违约金,虽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但鉴于广润公司迟延付款行为确实给***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本院对此酌情予以判决。关于***主张的违约金中过高部分,不再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务费542 605元;
二、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 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北京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戚泽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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