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1151045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3-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忆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