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滨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西办事处黄河五路498号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36425181。
法定代表人:张胜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滨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秀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