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