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767号
原告:颜中顺,男。
被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
原告颜中顺与被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颜中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中顺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中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1.72元,减半收取计2335.86元,由原告颜中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