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民初93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娣,开封市龙亭区俊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单元2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1269194C。
法定代表人:谢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3日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王宏,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升建筑公司”)、***、王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培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