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民初90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单元2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1269194C。
法定代表人:谢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贵端,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工资款在另案中与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文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