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3执1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9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执行人:***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路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上水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朝阳花园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路××号汉中朱鹮自然保护区宿办综合楼4层0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125000元、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675000元、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50000元、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向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50000元(前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280元、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各自负担55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因四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四被执行人送达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无果。 2、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0元,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余元,依法冻结,待划扣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余元,已被西安法院多次冻结,本案轮候冻结。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0元,其名下登记有注册于2015年五菱牌汽车一辆,因残值较低,故不予查封。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劵、保险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赴被执行人***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路××路查找、调查,沿路询问,均不知该公司具体地址。后获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后通知其到院,其称今年7月刚刑满释放,现暂居住其妻所租民房,其公司自出事后就已停业,且无财产。 4、本院赴被执行人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村××组查找、调查,反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上水渡社区居民,公司住所地系***原家中地址,现已拆迁,未见该公司。后***来本院称公司早已停业,也无财产。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责令其积极履行义务。其称将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看能否分期履行义务。 5、本院赴被执行人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朝阳花园小区××号楼××**××室查找、调查,据物业公司反馈该房屋业务登记为自然人,并非该公司,也未见过该公司。 6、本院赴被执行人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路××号汉中朱鹮自然保护区宿办综合楼4层0401室查找、调查,发现公司房屋系陕西省公安厅森林第三分局办公场所,该局工作人员称此房屋其单位租赁于一自然人已有三、四年,期间未见过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7、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