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希如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0409号
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希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兴路602号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377345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希如陶瓷有限公司、周红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88160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希如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81604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