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603号
申请人:安徽瑞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704582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创园办公综合大楼第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瑞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瑞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8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